為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青海省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進度,加快農業機械結構持續調整,促進農機安全生產、節能減排和綠色發展,日前,青海省農業農村廳、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海省財政廳印發《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簡稱《通知》)。補貼詳情如下:
補貼對象
青海省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國有農牧場、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補貼范圍
青海省報廢補貼范圍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及其他重點機具,包括
拖拉機、
播種機、
聯合收割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
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犁、旋耕機、深松機、微型耕耘機、田園管理機、青(黃)飼料收獲機等14個機具種類,后期根據工作推進情況和農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
報廢條件
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的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應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提供農機牌證管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無牌證或無銘牌機具的報廢,機主屬于個體的須提供村級相關證明,機主屬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須提供購置發票。
除滿足上述條件外,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達到報廢年限的;
2.未達到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技術落后、無法修復或無配件來源等的農業機械,允許申請報廢補貼;
3.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
補貼標準
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補貼與更新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標準詳見《青海省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附件1)。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額申領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報廢20馬力以下拖拉機,單臺最高補貼額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報廢聯合收割機、播種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在現行補貼標準基礎上,按不超過50%提高報廢補貼標準,單臺最高報廢補貼額不超過3萬元。2024年6月21日(含) 起,提交的報廢20馬力以下拖拉機和報廢聯合收割機、播種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的補貼申請,按照國家調整后的報廢補貼標準執行,已兌付補貼的,補齊差額部分。報廢補貼標準根據國家政策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根據《通知》,青海省農機報廢補貼資金從下達各地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中列支,優先使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全省統籌使用中央財政從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中專門測算安排給青海省的用于老舊農業機械報廢補貼的資金。申請補貼順序在前者優先兌付。
注:本文由農機網(www.nongjx.com)整理發布,資料來源:青海省農業農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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