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河北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
食品原料等事項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
《河北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原料等事項備案管理辦法》已經省局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河北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
食品原料等事項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事項的備案管理工作,保障嬰幼兒配方食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河北省行政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獲得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原料等事項備案,是指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依照法定程序、條件和要求,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事項材料提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存檔、備查的活動。
第三條省內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事項的備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原料等事項備案工作,應當遵循合法、便民、高效、完整、可追溯的原則。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原料等事項備案管理,負責組織對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負責轄區內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事項的監督管理,承擔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備案事項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備案實施
第六條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后30日內,按照要求將備案材料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備案。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企業應當在備案材料上簽章,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負責。
第七條 有產品配方注冊要求的嬰幼兒配方食品,應當先取得產品配方注冊證書。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申請備案前,其產品配方應當經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注冊批準,取得注冊證書。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按照國家、省規定,需要進行注冊或辦理其他手續的,在按規定辦理后申請備案。
第八條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可通過“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備案系統”辦理有關事項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嬰幼兒配方食品備案信息登記表;
(二)嬰幼兒配方食品產品配方注冊證書;
(三)食品原料名稱、質量要求、生產商和供應商名稱及檢驗報告復印件等;
(四)食品添加劑名稱、質量要求、生產商和供應商名稱及檢驗報告復印件等;
(五)所有規格產品標簽樣稿以及開始使用時間段。
第九條 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備案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并制作備案憑證,標注備案登記號。
備案機關收到備案材料后,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相關材料。
備案信息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地址、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產品名稱、注冊證書編號、備案登記號、備案登記日期,以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名稱和產品配方、標簽等。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原料等事項備案登記號的格式為:冀嬰配備+4位年號+4位順序號。
第十條 已經備案的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事項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化后變更備案材料,并向備案機關提交變更說明及相關文件。變更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將變更情況登載于變更信息中,并將備案材料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嬰幼兒配方食品產品標簽發生變化的,其生產企業變更備案使用新標簽后,不得繼續使用舊標簽進行生產。
第十二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上市銷售的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事項應當與備案內容一致。
第十三條參與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守在備案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備案機關在備案或變更完成后8個工作日內在網站上公布備案的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標簽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目錄。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等事項備案的內容納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工作機制中,企業食品安全總監應當加強對備案內容及涉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管理,發現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六條 備案機關應當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原料等事項備案信息及時推送基層監管部門。基層監管部門結合監督檢查計劃對備案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依法依規查處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問題,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反饋備案機關,備案機關對其是否符合備案要求依法做出處理。
第十七條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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