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
現將《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評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的管理,規范抽樣檢驗行為,提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規范》等規定,結合徐州市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徐州市市、縣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并負責組織對承檢機構的評價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承擔徐州市市、縣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的承檢機構。
第二章 承檢機構工作要求
第四條 承檢機構應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任務安排開展抽樣檢驗工作,具備并持續保持與所承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能力。
第五條 承檢機構應當設立與食品抽檢工作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架構、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抽樣管理、人員管理、樣品管理、復驗、信息報送、保密、回避等制度,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效。
第六條 承檢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不得瞞報、謊報、漏報。
第七條 承檢機構應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抽樣檢驗技術、信息系統應用、安全教育、紀律教育等內容納入培訓計劃,定期開展培訓、考核。培訓、考核工作應做好記錄。
第八條 未經食品抽檢任務組織部門批準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或轉包抽檢任務。
第九條 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使用、泄露或發布食品安全抽檢結果和相關信息。
第十條 承檢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要求對抽檢樣品進行管理和保存,并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不合格樣品復檢及備份樣品處置工作。
第十一條 承檢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承檢機構不得接受被抽檢單位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檢結果開展有償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承檢機構應每月定期開展食品抽檢數據質量自查,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第三章 承檢機構評價管理及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 市局負責抽調專家組成評價管理組,對市級任務承檢機構的抽樣檢驗工作進行檢查,對縣(市)區承檢機構進行抽查,必要時可開展飛行檢查。各縣(市)區局對各轄區承檢機構開展評價管理,結果報送市局。
第十五條 檢查評價內容分為日常工作質量評價和業務能力評價。
(一)日常工作質量評價內容包括:工作完成情況、工作質量及其他,滿分100分。(附件1)
(二)業務能力評價包括盲樣評價(滿分100分)、留樣復核檢驗評價(滿分50分)、報告評價(滿分100分)、現場檢查(滿分100分)。
1、盲樣評價項目根據承檢機構不合格發現較少、數據質量問題突出的領域予以確定,主要是針對重金屬、農獸藥殘留、食品添加劑、非食用物質、生物毒素、微生物等代表性項目,評價承檢機構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可靠性。(附件2)
盲樣評價總分值100分,檢驗項目每1項不通過扣50分。盲樣評價申請補測的,每個項目補測通過的扣25分,補測不通過的扣50分,累計扣分不超過100分。
2、留樣復核檢驗評價,評價結果分“通過”和“不通過”兩種。原則上以檢驗方法中規定的偏差為評價依據,特殊情況下的偏差最高限值由市局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判。初檢機構的結果與復核機構檢測結果之間的偏差在限值以內,判定為通過;反之,則判定為不通過。通過得50分,不通過不得分。
留樣復核初次評價結果不通過的,初檢機構應自收到結果通知起3個工作日內可以申請加測。一個檢驗項目只能申請加測一次。加測通過的,得25分,不通過的倒扣25分。
3、現場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組織管理、人員管理、抽樣管理、樣品管理、檢驗管理、設施設備管理、檢驗報告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情況等,滿分100分。具體檢查內容詳見附件3、附件4。
4、報告評價,每家機構隨機抽取10份檢驗報告,組織專家進行集中評價(附件5)。
以上各單項評價項目結果,均加權計入綜合得分。(附件6)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以上各項評價管理結果對承檢機構進行年度綜合評價,對評價結果予以通報。年度綜合成績分三個等次,優秀(≥85分),良好(70-84分),一般(<70分)。
因實際工作需要,年度綜合評價各評價項目分值占比有變化的,以市局當年工作文件通知為準。
第十六條 對承檢機構的綜合評價結果將作為徐州市市、縣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一年度抽樣檢驗委托任務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徐州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30日起實施,至2029年8月29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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