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領導、老師們好! 基于食用農產品的定義:“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銷售者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或者帶包裝產品的包裝上如實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產地應當具體到縣(市、區),鼓勵標注到鄉鎮、村等具體產地。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存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在包裝、保鮮、貯存中使用
保鮮劑、
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 想咨詢一下,對于僅是簡單初加工,經過剝殼、去皮、清洗、切割、包裝的初級農產品,如生板栗肉、香芋塊、去皮馬蹄、去皮山藥等產品,標簽應該如何標注,是否應該標注保質期?盼回復,萬分感激!
答:
您好,來信收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品保質期,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6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1號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條規定,食用農產品,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供人食用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不包括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即食食用農產品,指以生鮮食用農產品為原料,經過清洗、去皮、切割等簡單加工后,可供人直接食用的食用農產品。第十二條規定,銷售者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或者帶包裝產品的包裝上如實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產地應當具體到縣(市、區),鼓勵標注到鄉鎮、村等具體產地。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存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在包裝、保鮮、貯存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銷售即食食用農產品還應當如實標明具體制作時間。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鼓勵銷售者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展示食用農產品的承諾達標合格證。帶包裝銷售食用農產品的,鼓勵在包裝上標明生產日期或者包裝日期、貯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內容。因此,包裝的食用農產品包裝上應如實標明應該標明的信息,是否標注保質期,應當由生產者結合產品特性、生產過程、包裝、貯存條件等情況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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